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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国际发展与中国路径

2015年10月28日 10:40 来源于 财新网
标准必要专利的拥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滥用, 2011年华为和中兴在欧洲专利战的开战,不可避免地把这个问题以非常紧迫的姿态拉上了中国企业反垄断合规的议事日程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专栏语】知识产权与身居来的“垄断”在垄断法下往往会受到限制和挑战,比如标准必要专利的拥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滥用。随着2011年开始华为和中兴在欧洲展开的专利战的开战,不可避免地把这个问题以非常紧迫的姿态拉上了中国企业反垄断合规的议事日程。欧盟法院于2015年7月对该案涉及的一些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问题给出了初步意见,判定华为公司的诉求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案作为国内企业在海外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与反垄断的诉讼,其裁决结果对我国相关规则的制定其企业的反垄断合规都具有重大启示和借鉴意义。两位作者戴健民律师与邓志松律师非常及时地从实务角度对这个专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与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做了对比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对反垄断专业领域的读者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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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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