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语】知识产权与身居来的“垄断”在垄断法下往往会受到限制和挑战,比如标准必要专利的拥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滥用。随着2011年开始华为和中兴在欧洲展开的专利战的开战,不可避免地把这个问题以非常紧迫的姿态拉上了中国企业反垄断合规的议事日程。欧盟法院于2015年7月对该案涉及的一些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问题给出了初步意见,判定华为公司的诉求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案作为国内企业在海外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与反垄断的诉讼,其裁决结果对我国相关规则的制定其企业的反垄断合规都具有重大启示和借鉴意义。两位作者戴健民律师与邓志松律师非常及时地从实务角度对这个专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与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做了对比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对反垄断专业领域的读者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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