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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反垄断案:单独行为规制的里程碑

2015年11月20日 12:02 来源于 财新网
除了罚金创记录之外,本案在反垄断法执法领域还展现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专栏按:2015年2月,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反垄断法》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了处罚,罚金金额高达60.88亿元人民币。

  除了罚金创记录之外,本案在反垄断法执法领域还展现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比如发改委把高通案件的相关市场分别界定了技术市场和产品市场。其中技术市场是指技术许可市场,具体是指“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又比如,国家发改委认定,高通公司不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且与被许可人签订的长期甚至无固定期限的许可协议中约定了一直不变的专利许可费标准。在高通公司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中,有部分相关专利已经过期。国家发改委对此认为,高通公司应当给予被许可人公平的机会进行协商,避免对过期专利继续收取专利许可费。但在高通案件中,国家发改委还直接对于专利许可费的高低进行规制,这无疑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地方,也是受到最多议论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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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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