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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

2016年10月13日 10:1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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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已基本得到各国的默示许可,目前承认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是国际主流趋势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财新网】(作者 金立宇 王凯珞)专栏语:这是本专栏所登载的第二篇同样话题的文章。本文作者从中国仲裁法定纷止争的立法主旨、反垄断法下民事争议本身的可仲裁属性、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不应成为否定反垄断民事争议可仲裁性的理由等多个角度有力地论证了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尤其可贵的是,作者借鉴了美国、欧盟以及欧洲各国的立法、司法及仲裁实践得出结论: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已基本得到各国的默示许可、目前承认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是国际主流趋势,非常值得大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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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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