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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在中国:妻子购房触犯 因用丈夫赃款

2017年02月28日 07:59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8年,是我国以贪污贿赂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第一案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洗钱就是把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给洗白成合法收入。

  在中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被限制在七个犯罪种类之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换言之,在中国,为这七种犯罪之外的违法所得进行掩饰和隐瞒也许会触犯其他罪名,但不是洗钱罪。

  所以,在中国,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上述七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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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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