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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用来避债、避税吗

2019年01月11日 16:4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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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账户并非一定不会被冻结,这个世界上亦不存在完全的资产保全计划
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表明了人身保险金不属于债权。在我国只有人寿保险有“避债”的功能。图/视觉中国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肯尼斯·莱(Kenneth Lay)通过购买年金保险的方式逃避公司破产债务的故事,作为“保险避债”的绝佳案例一直被保险业津津乐道——美国安然公司于2002年底申请破产,致几千名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在一夜间化为乌有。经查,肯尼斯·莱夫妇于2000年2月花费400万美金购买了各种年金保险。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从2007年起肯尼斯·莱夫妇每年均可领取约90万美金的年金。而在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的给付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肯尼斯·莱夫妇宣布破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用这笔巨额年金来抵缴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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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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