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光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业界的关注,因为它要求董事在怠于催缴股东出资的情况下,对股东的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是对现行公司法下董事责任体系的重大调整;如果得不到纠正,将对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经理人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一、案件回顾
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斯曼特”)设立于2005年,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开曼斯曼特。根据章程,公司成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付出资300万美元,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内应缴付出资1300万美元。股东于2005年部分出资后,仍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2013年,深圳斯曼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代表深圳斯曼特起诉六名董事,认为六名董事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后怠于履行催缴义务,要求其就开曼斯曼特欠缴出资部分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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