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张春霖)《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虽然在其第17章中就国企问题制订了相当严格的纪律要求(参见财新专栏《CPTPP国企规则不是中国加入的障碍 》),但同时也对这些纪律要求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定。除了对国企的定义(见财新专栏《CPTPP “国有企业” 定义及对中国的意义》),对适用范围起限定作用的还有一系列复杂的例外和豁免规定。
这些规定可分两类。一类属于普适性规定,指明某些规则在某种情况下对所有缔约方都不适用。另一类是分国别规定,指明某些规则在某种情况下不适用于某个缔约方的某个、某类或全部国企。如果中国加入CPTPP,普适性规定会自动适用于中国,而分国别规定则不然;中国如要求类似的例外或豁免,需要通过谈判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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