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张春霖)《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虽然在其第17章中就国有企业问题制订了相当严格的纪律要求,但同时也对这些纪律要求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定。除了例外和豁免规定,对适用范围起限定作用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就是国有企业的定义。中国如果按既定方向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国企加大改革力度,符合CPTPP国企定义的企业数量会大幅减少。
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CPTPP关于国企的定义包含三个要素。首先,国有企业当然必须是企业。按照该协定第1.3条,企业是指任何依法设立或组织起来的实体,包括公司、信托、合伙制实体、业主制实体、合资实体、协会以及类似组织,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是为私人还是为政府所有和控制。中国的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但CPTPP的这个定义应该比“企业”在中国的含义更为宽泛,因为在中国,至少“协会或类似组织”(association or similar organization)通常是不注册为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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