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张春霖)《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第17章中确立的关于国有企业的很多规则(详见《张春霖:CPTPP国企规则不是中国加入的障碍》)都有一个如何解释、如何实施的问题。第17章本身要求成立一个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但这个委员会的职能是审视和考虑该章规定的实施情况、应缔约方要求就与该章相关的事宜进行咨询、通过缔约方共同努力推广该章的原则并贡献于其他地区和多边机制。换句话说,这个委员会不是一个对规则作出解释、对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威机构。缔约方如果就国企规则的解释和实施发生争议,必须诉诸第28章规定的、服务于整个CPTPP的纠纷解决(dispute settlement)机制。因此,如果中国加入,了解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也很重要。“魔鬼在细节之中”。各项国企规则对中国的实际意义,最终取决于这些规则的含义在实践中作何解释、必须怎么做才算履行了协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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