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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最高院法官对“同性恋”判决异议

2015年06月28日 08:13 来源于 财新网
罗伯茨大法官持有不同意见不是基于其对同性恋或同性恋婚姻有任何反感或偏见,而是他认为赞同同性恋婚姻的法官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赞同法官”貌似“维宪”,实则“违宪”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与The Legal 500上榜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6月26日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至此,美国50个州的同性情侣都将有步入合法婚姻的权利,14个州对同性婚姻的禁令也随之撤销。美国由此成为全球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社交网站上发帖说,这是向平等迈进的一大步。

  对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二世(John G. Roberts Jr.)对此判决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罗伯茨大法官持有不同意见不是基于其对同性恋或同性恋婚姻有任何反感或偏见,而是他认为赞同同性恋婚姻的法官(下称“赞同法官”)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赞同法官”貌似“维宪”,实则“违宪”。具体言之,罗伯茨大法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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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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