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董事不能承受之重:股东欠缴出资的连带责任

2020年08月04日 13:26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判令怠于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对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看似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则逾越了应然的董事责任边界,有动摇公司法根基之虞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光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业界的关注,因为它要求董事在怠于催缴股东出资的情况下,对股东的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是对现行公司法下董事责任体系的重大调整;如果得不到纠正,将对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经理人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一、案件回顾

  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斯曼特”)设立于2005年,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开曼斯曼特。根据章程,公司成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付出资300万美元,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内应缴付出资1300万美元。股东于2005年部分出资后,仍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2013年,深圳斯曼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代表深圳斯曼特起诉六名董事,认为六名董事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后怠于履行催缴义务,要求其就开曼斯曼特欠缴出资部分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