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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或影响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2014年10月31日 07:55 来源于 财新网
党在不同立法阶段领导立法的方式和方法有不同的特色和要求,对此进行系统认识和分析对加强党在立法领域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依法立法的能力和水平有重要意义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财新网】(财新专栏作家 秦前红)执政党,可以说是西方政党理论与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和基本内容。中文中的“执政党”源于英文“governmental party”或“the party in government”。但是,这个概念在西方不同的国家政体之下有不同的内涵。在典型的“分权制”或曰“总统制”国家,如美国,人们并不经常使用“执政党”这个概念。即使使用,其含义也与“熔权制”或曰“内阁制”国家的用法相去甚远。只有在像英国这样的奉行“熔权制”的国家,人们才普遍使用这个概念或提法。在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执政党概念集中体现为政党与国家政权或政党与公共权力的一致性,换句话说,执政就是执掌国家权力。然而,根据现在通行的关于“执政党”的定义,是将这种“执政权”限定为执掌政府权力,即从某种角度上说执政党就是政府,政府就是执政党。居于执政党地位的政党可以直接以政府的名义行使政府的权力,履行政府的职能。在内阁制国家,议会多数党就是执政党,其余的党就是在野党或反对党;在总统制国家,执政与在野不是以在国会获得多少议席为标准来划分,而是看总统属于哪一个政党,总统所在党就是执政党。因此,按照这个定义标准,在有些总统制国家,执政党如果不是议会多数党,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执政党虽然可以控制政府却未必能够支配议会的立法权和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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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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