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 邹佳铭)在我国的刑事审判法庭上不止一次地发生过这样尴尬的场景:被告人坚决不承认自己有罪,辩护律师却坚持对其做以有罪为前提的罪轻辩护,律师坚持的理由是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或者相反,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律师却坚持无罪辩护,其理由还是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多年来,上述场景时常发生,但是这个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人看来,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似乎已成为定论,却很少有人去深究它的真正内涵。今天,在人权保障、程序正当已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背景下,如何正确解读“辩护权独立性”的内涵,是一个值得深思且无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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