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 特约作者 徐莹)审判中心主义本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在曲折发展的法治环境之下,她却在风雨飘摇中姗姗来迟。今天,在法治化进程已经走过了30多年之后,我们终于迎来了这种迟来的回归。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理清和明确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使审判活动从形式回归向实质。下一步,如何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上使审判中心主义得到切实贯彻,则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独立审判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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