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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平等保护必须转变“民企原罪观念”

2016年11月18日 09:4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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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企业家的原罪问题,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否则很容易误解为民营企业起家都是非正当的。赦免原罪,应该是指要为民营企业正名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中央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文件出台后,有些人认为这是要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在一些人看来,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就是指最初起家时,靠不正当或者违法手段积累财富,比如走私、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等。

  事实上,原罪的概念并非如此。原罪是生而带来的,生出来就有罪,这才是原罪。原罪和本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是犯了罪才有罪,原罪是生来就有罪。

  我们研究企业家的原罪问题,首先要把它的概念搞清楚,否则就很容易误解为民营企业起家都是非正当的,都是违法乱纪的。我认为,赦免原罪,应该是指要为民营企业正名。事实上,民营企业所谓的原罪,就体现在它的地位明显不同于国有企业,甚至还有人认为民营企业的存在没有多大价值和意义自然就无法得到平等保护、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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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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