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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表述当修改

2014年11月25日 11:35 来源于 财新网
实践中有大量只有形式上虚开,并无骗税目的和结果的行为被定罪重罚,还有人将该罪论证为行为犯,这种后果非常严重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讨论期间,本人曾经在《民主与法制杂志》2011年2月刊发了关于《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亟待修改》的文章,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修改建议稿。但时至今日,除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删除了死刑条款之外,对于205条的条文表述仍未作修改。鉴于实践中出于对条文理解的原因导致对该罪误判的情况仍然很普遍,再次撰文论证对罪名条文表述修改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删除了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款死刑条款,很有必要。但该条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表述也亟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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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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