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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立法助理制度

2015年05月12日 15:26 来源于 财新网
20世纪以来的科技迅速发展,社会日益多元化和专业化,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它们要求立法者对其有相当程度地了解和把握,这是出自各个阶层的代表都难以做到的,因此对立法助理的需求也日益提升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财新网】(文∣秦前红 李元)立法助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助理(Legislative Staff)是协助立法机关及人民代表履行立法职责、完成立法工作的具有立法专门知识的人员,分为以下六种:(1)议员助理,即行政助理,负责日常行政事务;(2)领袖助理,指与行政官员、各种团体及新闻界进行沟通的助理;(3)政党助理,从政党立场出发,发布新闻、摘记法案、记录投票和服务选区的助理;(4)议员个人助理,分为行政助理、立法助理、个人秘书、个案工作者和新闻助理;(5)委员会助理,指为常设委员会草拟和分析法案、审核预算和计划、规划国家税收等的助理;(6)特别助理,指针对特殊服务对象或为特定目的工作的助理。狭义的立法助理专指议员个人立法助理,负责为议员草拟法案,撰写演讲稿,分析法案,对政策提出意见,准备工作剪报。按照此种定义,我国现存的立法助理应该做狭义上的理解,因为我国目前的立法助理都只是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提供法律专项服务。因此,下文中提到的“立法助理”均指狭义上的立法助理,而且鉴于我国立法体制的复杂性,此文仅就人大及委员会立法进行分析,而不涉及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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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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