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晋)(上接前文《哈佛大学成被告(一):是种族歧视还是平权行动》《哈佛大学成被告(二):双方争论的是什么》)在这一节,我想探讨亚裔学生和家长的感觉与常识和法律考量的距离。1868年美国内战结束后, 国会通过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补充条例 (the 14th amendment)。其中,第一部分的第四条又称equal protection clause(同等保护法规),规定各州必须为所有的人提供同等的法律保护。这就是1964年被国会通过的,由约翰逊总统签署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的宪法基础。这个法案禁止任何收到联邦政府资金的项目或活动因种族、肤色、性别或原国籍等原因而歧视任何人。这个法案对劳动法和大学的招生政策有重要影响。原告(SFFA)就是根据民权法案的第六条(Title VI)控告哈佛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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