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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成被告(三):有先例,无定论

2019年12月03日 11:1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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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Burroughs沿袭了最高法院在判断高等院校招生过程中对种族优惠的考量是否构成非法的配额制的分析判断模式,在接受种族多样性对所有学生的教育都有好处的前提下,采用“严格审查”
陈晋
自2014年初成为哈佛亚洲中心报告员,负责报道“中国面临的关键问题”讲座系列及其他亚洲中心讲座;2015年7月成为哈佛费正清中心关联研究员。从2005年到2013年,为财新传媒(原《财经》杂志)驻波士顿特约记者,《哈佛笔记》专栏作者。2002年于哈佛大学获亚洲研究硕士(MA),1997年于波士顿学院获商业管理硕士(MBA)。研究领域主要涉及经济、社会问题及公共政策。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晋)(上接前文《哈佛大学成被告(一):是种族歧视还是平权行动》《哈佛大学成被告(二):双方争论的是什么》)在这一节,我想探讨亚裔学生和家长的感觉与常识和法律考量的距离。1868年美国内战结束后, 国会通过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补充条例 (the 14th amendment)。其中,第一部分的第四条又称equal protection clause(同等保护法规),规定各州必须为所有的人提供同等的法律保护。这就是1964年被国会通过的,由约翰逊总统签署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的宪法基础。这个法案禁止任何收到联邦政府资金的项目或活动因种族、肤色、性别或原国籍等原因而歧视任何人。这个法案对劳动法和大学的招生政策有重要影响。原告(SFFA)就是根据民权法案的第六条(Title VI)控告哈佛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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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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