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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再不能流于形式

2016年07月21日 09:50 来源于 财新网
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效途径,就是设定具有救济措施的保障性条款——由违反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排除非法证据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已是一种不容质疑的共识。然而,迄今为止,刑诉逼供、非法取证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顽症,却始终无法消除。近年来,排除非法证据的种种规定频频出台,却仍然流于形式,其原因何在?

  我国自1997年第一部刑诉法开始,就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但是,至今为止30多年来,这个问题却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2010年7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定形式明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继而,又在短短几年中连续不断地以各种形式发布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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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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